济南规定植入性医疗器械严禁重复使用
来源: 2010-08-23 10:25:19
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等植入性医疗器械严禁重复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近日,《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在7月25日前可通过网站或邮件的方式发表意见。
根据《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时,应当审验供货单位和产品的合法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购进。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购进验收记录应当在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不少于医疗器械终止使用后2年。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人工晶体、支架等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质量跟踪记录。严禁重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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