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称:城乡儿童将享有同等保健服务
来源: 2010-08-23 10:40:59
    传统服务已无法满足需求

  1986年,我国制定了《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记者仔细阅读后发现,这份文件的相关规定更侧重于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和7岁以下儿童常见病(如缺铁性贫血、佝偻病)、传染病的防治,对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及视、听、口腔疾病防治的要求较少。

  对此,《规范》起草专家之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儿童卫生保健部研究员蒋竞雄解释说,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学的进步,儿童疾病谱发生了变化,人们对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和质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随着免疫规划工作20年来的开展,传染病已经不是儿童健康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佝偻病、腹泻等由营养不良或卫生条件不好而造成的疾病也早已不是常见病了。与此同时,儿童的心理行为疾患多了,近视眼也多了。另一方面,家长对孩子健康的关注点更多了。很多家长都注意喂养,既不想让孩子太胖,也不想让孩子太瘦,还想让他们长得更高。这一系列变化要求儿童保健服务必须改变。

  统一城乡儿童保健服务标准是亮点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统一了城乡儿童保健服务的标准,蒋竞雄认为这是《规范》最显著的改变,也是最大的亮点。她说:“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医改的重要惠民举措。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为城乡儿童享受均等化保健服务提供了可能。”

  尽管《规范》把儿童保健服务对象的年龄范围确定在0~6岁,但其中的相关规定已经将儿童保健服务延伸到胎儿期。胎儿保健不仅包括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还包括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蒋竞雄说,这体现了一种对生命全程、全方位的关注。

  蒋竞雄说,与1986年的《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相比,《规范》新增了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为所有儿童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等内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可以及时发现出生缺陷,尽早干预,减少疾病对孩子未来的影响;进行高位儿童专案管理可以让服务更系统更规范;对屈光不正、龋齿等开展防治工作,可以明显提高孩子的生活质量;健康不仅包括体格,更包括心理,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才能让孩子全面发展。

  《规范》的另一个重要改变是对儿保工作者的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提出了基本要求。蒋竞雄说,只有保证从业人员素质,并有了相应的设备设施,才能真正提高服务质量。

  执行可能存在地区差异

  《规范》提高了对儿童保健工作的要求,这种要求究竟能否落到实处,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对此,蒋竞雄表示,《规范》在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全国各地专家的反复讨论,并在浙江、湖北、贵州3个东、中、西部的代表省份进行了调研,看看各地是否能执行。考虑到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规范》的各项要求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考核评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规范》给了那些卫生服务水平还不够高的地方一个目标,一个努力的方向。而那些卫生服务水平较高的省份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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