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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活质量
姑息治疗的目标是使病人及其家属得到可能最佳的生活质量,它与主观的满足有关。如果生活质量仅衡量所选择的客观指标达到,而不包括主观上的满足,那么如此度量生活质量将是不完全的【1】。生活质量受人的所有方面影响——身体的,心理的,社会的和精神的〔2〕。当一个人个体的追求得到实现和满足,这就是有了好的生活质量〔3〕。当所追求的和现实有了很大的差距,这就是生活质量差。要改善生活质量,必须缩小追求的目标和实现的可能性之间的差距。因此,改善接受姑息治疗的人的生活质量,即在减少疼痛及缓解症状目标方面要更加现实主义一些。
(二)在生命终点医学的职责
美国医学会伦理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拒绝或撤销延长生命的医疗》的声明提出了对处于生命终点病人,医生责任的一个很好的概括。如下〔4〕:
医生的社会义务是维持生命和解除疾苦。当履行一个义务和另一个发生矛盾时,病人的选择,或他的家属或法律上的代理人(在病人不适合表达自己的意见时)的选择应该起作用。在没有病人的选择或权威代理人的选择的情况下,医生必须按病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为了人道的原因,在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医生可以采取医学上为减轻严重疼痛必须的行动,或者停止或者撤去治疗,让一个迫近死亡的晚期病人死去。然而,医生不应该有意促使死亡。在判定可能延长生命的医学治疗的处理是否符合已不能表示自己意愿病人的最大利益时,医生必须确定其在人道的和舒适的条件下延缓生命的可能性和病人从前表示过的愿望以及病人家属或有责任监护他的那些人的态度。
即或死亡尚未迫近但病人的昏迷毫无疑问是不可逆转了,同时有足够的设备装置能肯定诊断的正确性,且得到了有责任照管病人的那些人的同意,停止延长生命的所有治疗措施并不是不道德的。
延长生命的医学治疗包括用药和人工的或技术的提供呼吸,营养或水合作用。在治疗一个晚期或昏迷不可逆转的病人,医生必须确定治疗的价值是否超过它的负担。无论何时,必须维护病人的尊严。
这个声明强调职业行为和责任的伦理学标准一定会超过而决不会低于或者违反法律要求的标准。
(三) 伦理学的原则
指导医学实践的伦理学原则已经概括为四个词:善行、非邪恶性、自主性、公正。或者在医学伦理上描述如下:医生和护理组要按部就班的努力去维持病人的生命直至这些做法很清楚是无益的了。必须权衡治疗措施带来益处的可能性与带来负荷的可能性。要权衡个人的需要与整个社会的需要和希望。医学资源的公平分配和使用,这个问题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在这里适用〔5〕。从各方面看,姑息治疗在原则上与其他情况没有不同。它肯定生命,但它同时承认死亡的最终不可避免性。因此姑息治疗寻求的既不是加速死亡又不是延缓死亡。再者,姑息治疗还强调把病人和家庭当作一个“治疗单位”的重要性。
(四) 伙伴关系
病人自主性不是一个绝对的原则〔6〕。例如,病人不能强迫医生违反他的职业性判断行事,或者用不道德的或非法的方式行事。同样,一个人不能强迫社会接受某一行动方针,虽然从个人考虑是有益的,而从整个人类社会考虑则是有害的。实际上,用于病人的伙伴关系,替代有广泛基础的伦理学,可以谈的内容会更多些。“伙伴关系”相当于医生医疗上的家长制作风和病人对医疗的随意性之间的中点〔7〕。医生需要对病人进行以下几方面的“伙伴关系”训练:痛苦和症状的缓解,心理社会评估,交往的技术,知道如何对精神上的问题作出反应。伙伴关系是创造性地,它深深影响着医护人员和病人之间的关系。
然而,医生往往表现出病人似乎都有义务要接受所有推荐的治疗。因此,记住这一点是有益的:如果医生强迫一个病人治疗,那么,医生就是将他自己公开置于合法受责难的情况下。医生又义务和他的病人,包括那些虚弱的和年老的或垂危的病人,讨论治疗的选择及其内涵。违反病人意愿的治疗是严格受法令控制的,从伦理学看,只有在充分证据基础上才能证明是合法的。在联合王国,患精神病的病人摆出对他们自己或他人健康或安全有威胁的架势时,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性扣押和(或)按精神卫生条例1983作治疗。
(五) 恰当的治疗
晚期癌症治疗的主要目的是不再延长生命而是尽可能维持舒适而有意义的生命。不是“治疗不治疗?”的问题,而是“什么是最恰当的治疗?”,而这个问题解决定于病人的生物学前景以及他个人的和社会的环境。心脏复苏,人工呼吸,静脉输液,鼻胃管以及抗生素都是用于急性病或慢性病的急性期,以帮助病人度过初始期,而达到恢复健康。而这样一些措施用于接近死亡而没有希望恢复健康的病人是不恰当的,它就是差劲的医术;医生没有合法的或合乎伦理学的责任给这种病人开一纸拖延死亡的处方。换句话说,他没有责任不惜任何代价的去维系生命。例如:在晚期癌瘤病人伴发肺炎时,为了减轻咳嗽和减少讨厌的分泌物,通常使用吗啡和东莨菪碱,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抗生素就是不恰当的〔8〕。
医学治疗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从完全治愈的一端到症状缓解的另一端。治疗的许多类型包括从这一端到另一端,明显的可见于放射治疗。因之,在安排观察研究和治疗计划时,思想上清醒地把握治疗的目的是重要的。在姑息治疗中,要牢记以下关键问题:病人的一般状况和医学预后,每一项处理得治疗目的,从病人的观点考虑治疗的潜在好处,治疗的不良反应,没有必要开延缓死亡的处方。
然而,治疗仍然是主动地。所要求的是高质量的治疗。而不是只“表示亲切和爱心的治疗”——它只不过是用来为疏忽作辩护的一个词句。
在临近死亡的病人,“给死亡一个机会” 的想法往往是恰当的。所有的病人最终都要死亡的,最终只能听其自然发展。在这方面,医学的艺术是决定什么时候维持生命是无益的,由此决定什么时候不再进一步阻挡死亡的来临。例如,虽然对一个仍比较能活动和不依赖别人的晚期癌瘤病人发生了胸部感染时,使用抗生素往往是恰当的。
“你是重要的,只因为你就是你,
你是重要的,直至你生命的最好时刻,
而我们将尽我们所能去做一切,
不仅仅是帮助你平静的死去,
而是让你好好的活着直至去世。”
参 考 文 献
1. Ballatori E,Roila F,Basurto C et al.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a quality of life questionnaire in cancer patients.European Journal of Cancer ,1993,29(1):63-69.
2. Cohen S R,Mount B M.Quality of life in terminal illness:defining and measuring subjective well-being in the dying .Journal of Palliative Care,1992,8(3):40-45.
3. Calman K C .Quality of life in cancer patients an hypothesis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1984,10:124-127.
4. Dick N W.Withholding or withdrawing life-prolonging medical treat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1986,256:471.
5. Whedon M,Ferrell B R.Professional and ethical considerations in the use of high-tech pain management.Oncology Nursing Forum,1991,18:1135-1143.
6. Loewy E H. Advance directives and surrogate laws. Achieve of Internal Medicine,1992,152:1973-1976.
7. Spreeuwenberg C. Terminale thuiszorg: sterven in Nederland. Medisch Contact, 1989, 44: 179-181.
8. Twycross R G.Ethical and clinical aspects of pain treatment in cancer patients. Acta Anaesthesiologica Scandinavica .1982,74:83-90.
9. Twycross R G.Euthanasia:a physician’s viewpoint.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1982,8:86-95.
10. Cassidy S.Sharing the darkness.Darton,Longman Todd,London,1988:61-64.